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0〕7號)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及普通中等職業學校附設特教班)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製度,落實管理責任,保障基本工作條件💃🏽,切實做好學籍管理和相關工作🧑🏼💻。
第四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國家、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指區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團公司,下同)和學校分級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統籌管理職能。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凡完成國家九年製義務教育🧟,具有初中畢業或同等學力的學生,符合招生條件,均可報考本市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從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渠道中錄取新生。
第六條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特殊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及普通中等職業學校附設特教班(以下簡稱“特殊職業教育學校”)新生如有溝通困難等情況須在監護人陪同下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學校應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違反本市高中階段招生規定情形的,應取消入學資格。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書面申請🤹🏻♀️。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2周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根據原衛生部🈺、教育部《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衛醫發〔2008〕37號)規定🗃,學校應組織所有入學新生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新生入學後須由學校組織健康檢查;特殊職業教育學校學生(以下簡稱“特殊教育學生”)其監護人須配合學校提供相關的醫學證明;經檢查合格,方可取得學籍🧚🏿🪭。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影響他人健康安全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治療🏂🏿,學校可保留其入學資格1年,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學生入學後🌕,學校發現其不符合錄取條件,應取消入學資格,並分別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應在1個月內將放棄入學資格和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 入學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學成績、錄取通知書和體檢表等相關材料,特殊教育學生檔案還可有殘疾證復印件、醫學診斷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在普通中等職業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還應提供參加特教學業考試申請表和評估表;
2. 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 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 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 畢業信息登記表等相關材料。
學籍檔案應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條學校應將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上海市要求,及時上報上海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並辦理電子註冊手續🤘🏻。春季入學的學生電子註冊截止日期為3月下旬;秋季入學的學生電子註冊截止日期為10月下旬。
第十一條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與外省份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學業全部在本市就讀的🍟💆🏻♀️,按本市生源辦法進行註冊;招生當年不在本市就讀的學生,可采用預註冊的辦法取得本市中職預備學籍,預註冊辦法參照本市生源辦法執行🦸。聯合辦學應執行本市學校相關專業教學計劃🧥,並按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學生學籍管理。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註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註冊學籍。
第十三條每學期開學前,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學期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準而逾期2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復學、退學及註銷學籍等情況均應作為學籍變動並記錄相關信息🧎🏻➡️。學校應將每學年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及時上報上海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學生在每學年結束時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或不及格課程在2門及以下者🧱,準予升級🧛🏼♂️。
第十六條同一學年內,累計不及格課程(經補考後)達3門及以上者📗,應予留級。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學校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為1個學期的課程⛹🏽♂️,按1門課程計算🧈⚄;
跨學期課程按1門課程計算🐬;
3.學校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獨立設置的各種實踐性課程,均應單獨考核,按1門課程計算🙋🏻。
學生留級以3次為限,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留級的學生在延長學習期限內仍應向學校交納學雜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市內轉學和跨省份轉學程序如下:
1. 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同意🧖🏿;
2. 學生及其監護人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
3. 雙方學校報各自主管部門備案;
4. 市內轉學的由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跨省份轉學的🧱,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普通中職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需要轉入特殊職業教育學校,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向學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提出意見並報區教育行政部門🫐,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生前往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殘疾診斷🐽,並根據殘疾診斷結果報上海市特殊學生教育評估中心(以下簡稱“市特教評估中心”)進行評估,由市特教學生評估中心對學生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將評估結果反饋給相應區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評估報告對學生的轉學申請進行審核,提出意見。符合轉學條件的,經轉入學校和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轉入😩🌎。
第十八條學生轉學原則上在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進行。特殊教育學生轉學原則上在各類特殊中等職業學校或普通中職校附設特教班之間進行。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在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習時間不得少於1年半。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及生涯規劃🤞🏿;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可準予休學。
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者(缺課超過一個學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學生因病需要申請休學,應持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
2.學生因依法服兵役者,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
3.學生在校期間申請出國🧘🏼♀️、出境者(缺課超過一個學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4.學生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者。
學生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休學起迄日期由學校認定,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依法服兵役者除外)。學生休學須分別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校和學生監護人應簽訂協議,明確學生管理由監護人負責,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進行約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年或學期開學前兩周內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分別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復學後經學校審核後,原則上隨原專業適當年級學習。
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應當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並經學校審查確能堅持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退學應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辦理退學手續😾。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作退學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
5.經相關專業機構認定,學生行為對他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
學生退學後🙈🤳🏼,學校應當及時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退學手續;未經批準,逾期不辦理退學手續者,視作自動退學🚬。
第四章成績考核
第二十三條成績考核包括學業與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學校專業教學計劃的規定及學生選修情況🙏🏼👨🏼🍳,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通過平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為規範等方面的考核進行綜合評定。考核成績應及時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可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或行業有關標準和技能要求組織考試、考查👩🏼🦳☂️。考試、考查結果是學生升留級或取得學分的依據。
對具有一定專業實踐能力或已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經學校審核🧟♂️,可折算相應學分或免於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特殊職業教育學校按照專業教學計劃要求,根據學生的殘疾程度和具體情況,在確保安全情況下♠️,采用不同方法組織學生實習👩🏿🍼。
學生參加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特殊教育學生參加實習,學校還需與學生監護人對實習內容和安全責任進行責任約定。學生實習結束後,應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考核工作。學校應將學生實習考核成績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二十六條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批後🔗👏,可以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二十七條學生取得與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相關課程合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向學校申請,轉換有效成績〰️🧑🏿🦳。學校對學生進行評定💉,原則上只要等於或高於學校同類課程或職業能力要求,並持有效學習和資格證明,均應予以承認並按有效成績記載🤸♀️🙉。
學生通過自學或其它學習經歷, 可申請免修學校教學計劃中相同或相近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該門課程成績可記入學籍檔案。
允許學有余力的學生兼學其他專業的課程。
第二十八條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操行評定應以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行為規範要求為主要依據,操行評定每學期或每學年進行一次,采用寫實性評語形式,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予以公示。
學生獎勵分為全國、市🏃➡️、區(縣)、行業、學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學校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製定◀️。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於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解除其處分🤛。
學校應製定本校學生紀律處分等相關規定🧜🏻♂️,明確其適用範圍和審批程序。學校根據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對違紀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幫助✬,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依規處理。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開除學籍處分可以設立聽證程序,充分聽取本人申辯。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議🚴🏼♂️。對爭議較大的決定😓,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進行調查,並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對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學生,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學校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對學生的表彰與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的有關資料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解除後,學校應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六章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六條中等職業教育基本學製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製以1年為主🪬🚦;特殊中等職業教育基本學製以4年為主。若學生無法在基本學製內完成學業,可申請推遲畢業,最長不超過3年。實行學分製管理的學校🧇,允許學生在基本學製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
第三十七條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全部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第三十八條畢業證書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學校頒發。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註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特殊職業教育學校畢業證書可以註明特殊教育類別👨🏻🦲。
第三十九條經學校批準,在校期間參加輔修專業學習🧴,學完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的學生✋🏻,可由學校發給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製的輔修專業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對於在基本學製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以及實行學分製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在基本學製內仍有部分課程(含實踐性課程)經兩次補考後不及格,或在基本學習年限內未修滿規定學分🎴,同時💡,未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學生可在3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或補修學分,取得畢業資格後,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四十一條對未完成學校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畢業證書遺失後不再補發✍🏻,由學校頒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統一印製的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已註冊學生(含註冊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於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應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通過上海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信息變更操作。
第四十四條本市成人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本市中高等職業教育貫通培養模式學生學籍管理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實際製定實施細則和相關教學管理製度,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職〔2016〕35號)予以廢止。